中新網11月21日電 據臺灣《聯合報》報道,臺灣一位張姓女子發現丈夫外遇,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。“通姦罪”部分,因丈夫拿出兩人簽訂的“各自獨立生活,不得干涉對方”的協議,刑事庭法官認定妻子有縱容通姦之意,不予受理;賠償部分,民事庭法官認為協議書無效,判決丈夫和第三者須連帶賠償50褐藻醣膠萬元(新臺幣)。
  據報道,73歲的張姓usb女子是知名的花藝老師,17年前認識小她4歲、擔任消防器材公司董事長的丈夫,兩人交往結婚,未育子女。
  張姓女子表示,丈夫因工作認識50多歲的劉姓女子,她懷疑丈夫“偷吃”,msata在住處房間裝設監視器,錄到兩人“翻雲覆雨”的畫面,讓她幾乎崩潰,無法入眠。
  丈夫辯稱,他忙於工作,妻子卻誣指他和花藝班學生信用卡代償通姦,又說他和年齡小他40餘歲的公司小妹搞曖昧,“我受不了,彼此有夫妻之名,但身體和心靈都沒有夫妻之實。”
  丈夫拿出兩年前簽訂的協議書,內容寫到“雙方同意各自獨立生活,不得干涉對方”,表示張姓女子同意兩人各自展開性生活。丈夫的情當鋪婦也告訴法官,她知道對方是有婦之夫,但因他出示協議書,聲稱是“護身符”,她才同意發生關係。
  張姓女子駁斥,協議書內容沒有提到丈夫能夠“偷吃”,“不然我怎麼可能簽下去?打死都不可能讓其他女人搶我老公、睡我房。”
  刑事庭法官認為,夫妻兩人已分床四年、形同陌路,因張姓女子不願離婚,才同住一屋,若不是張姓女子早知丈夫拈花惹草,不可能在兩年前簽下協議書,引用通姦罪的特別規定,認定張姓女子有縱容丈夫外遇之意,判決“公訴不受理”。
  民事庭法官認為,若是協議書得以擴張解釋為丈夫可以搞外遇,將助長婚外情,弱化婚姻生活的忠誠、圓滿和幸福原意,故這紙協議書為無效。  (原標題:臺灣一對夫妻協議“互不干涉” 視為“縱容通姦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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